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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了解,由于沒有技術規范,木材干燥訴訟案件日益增多,主要有3類:一是干燥設備糾紛,包括設備、裝配、材料等的規格和性能參數,干燥設備的驗收內容,自控裝置精度對干燥質量的影響,干燥設備技術產權等;二是干燥質量糾紛;三是概念模糊的協議條文引起的糾紛。
我國木材干燥業正在蓬勃發展,木材干燥工業與干燥設備市場欣欣向榮。但在我國木材干燥業在工業化、產業化、現代化發展過程中,也存在諸多問題。
國家標準《鋸材干燥設備性能檢測方法》中,對常規、除濕、真空、太陽能干燥設備的主要性能及其檢測方法都有具體規定,但供需雙方大多沒有遵照執行。如果能將我國主要類型木材干燥設備進行定型化、標準化和系列化,然后按照設備類型制定國家、行業或企業標準,具體規定各種類型設備應該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,就可使供需雙方有據可循,使木材干燥設備市場走向科學管理的軌道。
20世紀80年代起,我國木材干燥科技工作者在木材干燥技術規范上做了大量工作,其中一個重要方面,就是制訂了一系列的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,這些標準為我國木材干燥設備市場進行技術規范提供了基本依據。但是由于宣傳不夠,信息交流不暢,廣大基層對標準與規范不甚了解,有些根本不知;有的片面執行;有的充耳不聞,我行我素,引起市場上的技術混亂,影響產品質量的提高與商家的信譽,損害使用單位的利益,引起不必要的糾紛。
由于木材干燥設備銷售合同一般只注明產品型號、容量、殼體材料、控制裝置、數量、價格等,極少涉及木堆循環風速及風速分布,介質最高溫度,介質升溫速度及溫度分布,干燥室保溫、密閉、防腐蝕性能,能源消耗,干燥質量,干燥成本等技術經濟指標。同時,干燥設備制造企業也很少制訂本企業某種型號產品的企業標準,因而給產品驗收帶來困難,也往往因此引起糾紛。有些企業研制出的新產品,既未經過一定時間的生產試驗,也很少進行技術鑒定,即投入批量生產,致使產品質量得不到保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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